湖北省荆门市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通信进行限制的合作备忘录

时间:2018/09/17 浏览次数:2612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44个部门《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等文件精神,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力度,进一步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决胜“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加大其失信成本,提高司法公信力,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市中院)决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通信进行限制,市移动、电信、联通三大通信公司协助配合执行,并形成本备忘录。

  一、通信限制的对象

  对通信进行限制的对象为已被市中院和下辖各基层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

  二、通信限制的内容

  采取“失信短信+失信彩铃”的方式。其中,失信短信显示在失信被执行人的手机上,内容为:“你已经被人民法院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请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失信彩铃内容为:“您拨打的机主已被人民法院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请谨慎交往。”

  三、通信限制的程序

  由人民法院将需限制通信的协助要求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形式送达给市移动、电信、联通三大通信公司,由该三大通信公司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通信限制。

  四、通信限制的要求

  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应载明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需限制通信的手机号码等,并明确彩铃功能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市移动、电信、联通三大通信公司应按照人民法院提供的手机号码对被执行人进行通信限制。只有当失信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后,由人民法院另行出具取消限制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方可取消通信限制。若有失信被执行人意图规避通信限制而以他人身份证办理新的手机号码,由人民法院查清后向市移动、电信、联通三大通信公司另行出具需限制通信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依前述规定办理。

  五、长效机制的建立

  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和市移动、电信、联通三大通信公司应建立密切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畅通信息互通渠道,确定专人负责办理通信限制工作,确保工作高效开展。

  六、其他

  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将需进行通信限制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被执行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手机号码等上报市中院,由市中院统一报送给市移动、电信、联通三大通信公司根据本备忘录开展通信限制工作。

  因通信限制而产生的被执行人权益问题由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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